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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绿大地虚增近3亿上市仅被罚400万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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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 年 12 月 5 日 23: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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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的开庭 蹊跷的宣判& z' U; O' z. X+ L* P7 ?

* o, Q, `' ?; t9 s9 q. i  被业界视为A股造假上市标本的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左手倒右手”、伪造票证等手段堂而皇之地登陆资本市场,并在其后几年时间里继续大幅虚增资产和收入欺骗投资者。4 S) |" u$ A9 B- k5 ~! C! }

' C. X" A0 d9 s  经过证监会和G A部门的调查,绿大地欺诈发行案于今年9月6日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令人不解的是,如此涉及众多投资者利益的造假案件却将媒体等拒之门外。- z- ?3 x3 V5 d* H$ h0 V3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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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秘开庭之后,接着是蹊跷的宣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说,像绿大地这样的重大案件更应该在法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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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绿大地案件宣判时,法院并没有召集相关人等到法庭宣判。被告人已经拿着判决书回家了,辩护团队的律师却只是在看到绿大地公司公告后方才得知判决结果。更加奇怪的是,三天后,法院以打印机坏了为由仍未向辩护律师提供判决书文本。“意图十分明显,就是不愿意判决信息广泛传播被公众知道。”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说。2 l7 A8 D/ l# @- ?% x"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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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神秘的开庭、蹊跷的宣判,对公众的知情权构成了极大挑战,不由让人生疑:其背后究竟有什么利益关系”张远忠质疑说。$ M% G$ {! O5 m1 {4 p1 f" r- K

  a, A  t1 e. _; S4 N  虚增数亿上市 责任人却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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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方调查显示,2004年至2007年6月期间,绿大地通过伪造银行票证、采取阴阳合同等方式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共计虚增营业收入2.9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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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减后,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证监会的调查报告如此表述。但正是这样一家公司竟然被包装成盈利状况良好且利润逐年高速增长的企业,层层闯关,成为A股市场上炙手可热的农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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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大地欺诈发行手段恶劣,影响极坏,民愤极大。但判决却轻得让人匪夷所思:原董事长和财务总监均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外聘财务顾问庞明星和公司员工赵海丽获刑两年,缓刑三年;公司员工赵海艳获刑一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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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意味着接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起,五位被告人都可以释放回家了,几乎相当于没有判刑。”张远忠说。唯一的实质性惩罚是对绿大地公司的罚款,不过且不说这400万元奉相对于3亿元的募资额是如何微不足道,而且公司的奉实际上来自股东,这等于让股民为欺诈发行罪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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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6 v/ m9 V' H, j( V8 k& f: k  根据我国刑法,欺诈发行股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因此,即便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罪成立,等待何学葵和绿大地的应该是5年以下徒刑和1731万元以下罚金。法律界人士曾就此分析说,如按上述判决,绿大地案很难对资本市场上的犯罪行为产生震慑作用。然而,让人无论如何也想不到的是,绿大地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却取了刑法中已经较轻的律条的下限,不由人不产生巨大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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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信息始终相伴 法院判决无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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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注意到,无论是证监会的调查报告还是检察机关的起诉书,都提到了违规披露信息罪。而判决书中却没有认定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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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起诉书,2007年至2009年间,绿大地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受绿大地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收入2.5亿元。这些数字都写入了公司年度报告,成为投资者重要的投资依据。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刑法第161条,上述行为构成了违规披露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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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判决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G A部《关于G A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有关规定指出,绿大地虚增资产和虚增的营业收入数额达不到当期披露资产和虚增营业收入总额的30%,不满足立案追诉条件,依法不能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及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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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阅《关于G A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不难发现,该规定列出了8种应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予以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30%的标准仅是其中两项。第八项即:“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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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2 h  在上市后的三年时间里,绿大地至少发布过十几次财务报告,而虚假信息始终相伴。仅按判决书中所列举的事实,绿大地就曾在2008年和2009年财务会计报告大幅虚增资产和收入,当然可以称得上“多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2 `: n" Y* y' Y6 k! U& h! ^4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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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造假情节如此严重的案件,法院就这样从轻发落了,且其中漏洞百出,极大挑战了法律底线。这无异于纵容资本市场上的犯罪行为,鼓励铤而走险、继续造假的行为。”张远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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